问:此次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利润情况,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问:此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如何调整?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属于非经济适用房类项目,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项目,计税毛利率保持3%不变。
问:《公告》规定的“自2020年1月1日起”如何理解?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是指税款所属期起始时间,即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执行本公告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89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厦门税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