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财税资讯专题:第201908期—2019年8月份涉税新*

栏目:财税资讯专题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13

一、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策的公告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关于修订1994年7月18日在新德里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8年11月26日在新德里正式签署。中印双方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议定书》于2019年6月5日生效,在中国适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在印度适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财*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三、关于养老、托育、家*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策的公告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服务的,免征契税。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策的公告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五、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策的公告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六、关于加强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2019年7月1日起,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或者进口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车辆价格信息,保留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机制。

车辆配置序列号由企业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编制,用于区分相同厂牌型号、不同配置的车型。2019年12月31日前,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附件3《“序列号”编码规则》(以下简称“旧编码规则”)编制。

自2020年1月1日起,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依据企业填写的车辆信息(车辆配置序列号填报说明见附件1),按照《车辆配置序列号编码规则》(以下简称“新编码规则”,见附件2)自动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

七、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税、减税情形,分别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其他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并区别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征收税款。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2019年6月30日(含)前购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辆,在2019年7月1日前未申报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见附件4)同日生效。

八、关于调整部分*性基金有关*策的通知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各省(区、市)征收标准见附件1。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九、关于调整部分*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为便于申报、规范管理,修订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完善了优惠*策减免代码选择项,修改了填表说明的相关内容。

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计算公式及填表说明。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8栏次中“18=10-13” 修改为“18=10×(1-减征比例)-13”,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中“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下“(十八)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的内容,修改为“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18=10×归属*收入比例×(1-50%)+10×归属地方收入比例×(1-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13。

缴费人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时,即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优惠。

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申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时,2019年1月1日起形成的可抵免投资额,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抵免,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的申报表启用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同时废止。

十、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对《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的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厅等部门关于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策的通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收*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遵照财税〔2019〕21号文件和财*部、税务总局等*有关规定执行。《福建省财*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部 税务总局 民*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策的通知》(闽财税〔2017〕26号)同时废止。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收*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遵照财税〔2019〕22号文件和财*部、税务总局等*有关规定执行。《福建省财*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策的通知》(闽财税〔2017〕27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

1.财*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策的公告(财*部公告2019年第7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8号)

3.财*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4.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5.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

6.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2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8.财*部关于调整部分*性基金有关*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厅等部门关于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策的通知(厦税函〔2019〕78号)

八月份新*文件.doc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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