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策的公告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见附件1)是税务机关确定申报企业是否为城市公交企业的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以下简称省交通厅)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名录》。
省交通厅定期汇总、公示本地区城市公交企业新增、退出、变更等信息,并及时将调整后的《名录》函送省税务局。
省税务局应当及时将《名录》下发至所属各级税务机关。
城市公交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财*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和采购合同等资料,为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符合《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出具《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税务机关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已经列入《名录》的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策的公告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四、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相应废止。
五、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策的公告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见附件)。
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策。
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六、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个人按照《财*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第二批及2018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八、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策的通知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纳税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相关文件
1.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3.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5.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6.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7.财*部 税务总局 民*部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 民*部公告2019年第69号)
8.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