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财税资讯专题: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策吗?

栏目:财税资讯专题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24

1.问: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策。

2.问: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策。
 

3.问:高新技术企业年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4.问:自4月1日起,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5.问:请问前期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什么时间调整加计扣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来源:厦门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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