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财税资讯专题:最新减税降费*策

栏目:财税资讯专题解读 发布时间:2019-04-29

编者注:本文归集整理2018年以来的减税降费主要*策,包括“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主要*策”“2019年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2018年以来主要减税降费*策”和文件链接,仅供参考。 (点击下载:2019年减税降费主要*策.docx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主要*策

 

序号

*策要点

*策文件(可点击查看)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1.《财*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5.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财*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3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1.《财*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9〕82号)

4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财*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5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财*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5.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6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财*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7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1.《财*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5.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8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财*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9年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

 

序号

*策要点

*策文件(点击查看)

1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财*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5.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1.《财*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3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策。

1.《财*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3.《厦门市财*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的通知>的通知》(厦财税〔2019〕1号)
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4

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调整为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调整为均不超过5000万元。

《财*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5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6

取消15项税务证明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的解读

 

 

2018年以来主要减税降费*策

 

 

序号

*策要点

*策文件

1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8〕22号)

2

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 (财税〔2018〕26号)

3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同时相应调整扣除率和出口退税率。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备注: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5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策。应按照相应的标准和程序认定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

 

(备注: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降为13%)

《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策的通知》 (财税〔2018〕38号)

6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策。

《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8〕44号)

7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8〕50号)

8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9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10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天使投资个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个人所得税)

11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策的通知》 (财税〔2018〕58号)

12

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策的通知》 (财税〔2018〕62号)

13

企业委托境外研究活动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

14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69号)

15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号)

16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策(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至100万元)。

 

(备注:2019年1月1日起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到300万元)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号)

17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

18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策的通知》 (财税〔2018〕94号)

19

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策的通知》 (财税〔2018〕95号)

20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

21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22

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策要求关停的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7号)

23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策的通知 》 (财税〔2018〕108号)

24

对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世界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对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对执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对执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参赛运动员因武汉军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捐赠武汉军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策的通知》 (财税〔2018〕119号)

25

《财*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8〕144号)

26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1.《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

2.《财*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 提所得税*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4.《财*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27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28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