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记者从厦门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医保局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部署,日前,市医保局与市财*局联合转发《省医保局、省财*厅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进行了调整,进一步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通知》明确2020年5月1日零时之后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新*执行。
【延长天数:分娩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增加了30天】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为:
(1)顺产12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15天;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流产的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孕期妊娠月以28天即4周为1个月计算。
(3)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图示)
【明确执行时间:5月1日零时后分娩等,按新*执行】
《通知》明确新*策执行时间,以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间为准。
具体来说,2020年5月1日零时之后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新*策执行。2020年5月1日之前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仍按原*策执行。
【明确申领渠道:机关事业单位按原渠道领取工资】
明确新*策执行后的申领渠道。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机关、财*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