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税务部门解读《耕地占用税法》: 不增加纳税人负担 四种情况可减免税

栏目: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19-09-04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正式实施。哪些人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是什么,税额如何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近日对该税种开征的具体规定,以及对我市纳税人的影响做了解读。
 
  收到办理手续书面通知起 30日内缴税
 
  “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税务人员表示。依照新税法规定,该税种的纳税义务人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包括两大类:一类为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另一类为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
 
  按照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在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起三十日内,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 为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何计算呢?税务人员说,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具体公式为: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额。
 
  厦门各区的适用税额是如何定的呢?据介绍,2019年7月2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厦门市六区的耕地占用税税额为35元/平方米;园地参照耕地适用税额;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适用税额减半,为17.5元/平方米;基本农田加征50%,为52.5元/平方米。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可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开征耕地占用税会不会增加纳税人负担呢?税务人员表示,答案是不会的。这是因为,首先,耕地占用税自1987年就开征了,它并不是新的税种;其次,福建省确定的适用税额是综合考虑了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按照税负平移、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原则确定的;最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机关、申报方式及缴纳税款模式都没有发生改变。因此不会增加纳税人负担。
 
  纳税人申报享受优惠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材料,自行留存备查。此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优惠*策的可叠加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策(减按50%征收)。
 
  【可以减免(退)税的四种情况】
 
  ●减征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
 
  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的。
 
  2.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的。
 
  ●不征
 
  1.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
 
  2.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
 
  ●退还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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