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减免*策如何享受

栏目: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0-07-03

       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明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策实施期限。目前全国有18个省份和3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社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副司长王发运将这次新*策与此前*策进行了对比,并对具体如何享受*策优惠划出了重点。

  “与2月份出台的阶段性减免*策相比,新的延长*策具有实施期限更长、受益面更广、*策内容更丰富这三大特点。”王发运说,2月份出台的阶段性减免*策对中小微企业免征5个月,新的延长*策对中小微企业再免征6个月,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费,允许补缴的时间最长到明年底。同时,不仅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减轻了,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低收入企业职工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中受益。

  “此外,2月份出台的阶段性减免*策只允许减免单位缴费部分,新的延长*策不仅包括减免单位缴费部分,还扩大到个人缴费基数下限2020年不调整和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费,*策有拓展,减负更全面。”王发运表示。

  享受这次*策优惠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王发运介绍,新的延长*策实施减免的社保费不包括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新*策适用对象包括各类参保企业及其职工、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职工等,以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不在*策范围之内。允许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策的适用对象为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的是2020年7月至12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对湖北省以外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的是2020年5月份、6月份单位应缴的社保费;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策继续执行到6月底。

  若5月份、6月份已缴三项社保费,该如何处理?王发运介绍,中小微企业、湖北省的所有参保单位此前已明确免征到6月底,不涉及5月份、6月份已缴社保费的处理问题。这里主要涉及的是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这些单位如果已经全额缴纳了5月份、6月份的三项社保费,那么在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后,社保机构和税务部门将根据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既可以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退回。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选择自愿暂缓缴纳社保费的,不需要履行申请手续。2021年补缴应于2021年年底前完成,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王发运表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按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执行至今年12月底,不得跨年。

  “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还没有实行全国统筹,大部分地区正在推进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税务征收和社保机构征收并存。”王发运说,各地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策实施期限实施办法和操作流程存在一定差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要关注了解本地实施办法,依规操作。

  链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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