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突出影视特色

栏目: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19-07-12
昨天上午,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傅国强接听市长专线,解读《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记者获悉,2019年度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正在进行中,《关于开展2019年度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可上市*网站、厦门网查看,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20日。请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抓紧时间登录“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网站(http://202.109.244.108:8888/login.jsp)在线申报。
 
  傅国强介绍,2018年3月26日,厦门市出台《补充规定》,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有力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补充规定》突出影视特色,共18条,与影视产业有关的就占了11条,结合我市影视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围绕影视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影视企业引进培育、优秀影视作品发行播出、优秀获奖作品奖励、影视后期制作技术开发、影视人才落户培养、影视产业专业化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
 
  厦门已确定为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金鸡奖年份)落户城市,希望通过举办电影节,吸引全国更多优质影视企业,带动厦门影视产业发展。我市出台的文化产业扶持*策,对于当前厦门的文化产业招商工作及影视产业发展,都将起到良好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部分*策详读
 
  ■支持在传统平台发行的优秀影视作品。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优秀影视作品,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我市出品企业奖励:
 
  电影公映票房达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票房达2亿元(含)至3亿元的奖励200万元,票房达1亿元(含)至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电视连续剧(9集及以上)在*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8万元;在*电视台电视剧频道(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2万元。电视纪录片在*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或纪录片频道(九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0万元。
 
  ■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在网络平台播出。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专供网络平台播出的网络电影和网络连续剧,在优酷土豆、乐视网、爱奇艺、搜狐视频、腾讯视频、PPTV聚力等国内重点网络平台及我市重要新媒体平台首轮播出的电影、电视剧作品,按照应税收入的3%给予出品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奖励优秀获奖作品。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影视作品,获得经批准的全国常设性影视类奖项的,分等次给予出品企业奖励: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百花奖、金爵奖、天坛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等奖项的奖励100万元。
 
  ■支持引进或自主开发影视后期制作技术。对我市影视企业引进或自主开发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影视后期制作技术,且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持的,按其技术服务收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对我市影视后期制作企业,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分等次给予制作企业奖励:获得奥斯卡金像奖等国际大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金鸡奖等其他重大奖项的,奖励100万元。
 
  ■支持影视专业人才落户厦门。支持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影视专业人才在我市设立影视企业或工作室,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个人,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为:年纳税额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为50%;年纳税额超过8万元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为75%;年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奖励比例为100%。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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