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我局于2020年3月17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纳税人(房产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承租方)月减免租金达到或超过该房产正常月租金水平20%的,对该出租房产实际占用的土地,予以免征相应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
针对目前疫情尚未过去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延长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费*策实施期限的精神,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延长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优惠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即自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房产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承租方)月减免租金达到或超过该房产正常月租金水平20%的,对该出租房产实际占用的土地,予以免征相应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条件、申请资料、税源维护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执行。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延长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0年第2号)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