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了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策。
《公告》明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告》表示,符合原有*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策。
《公告》表示,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策享受相关优惠。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