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出台多项举措,进一步加大简易注销改革力度,便利商事主体快速退出市场,化解“退出难”堵点。
二、主要举措
1.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
2.全面提升注销登记审批效率
3. 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衔接
4. 完善简易注销容错机制
(一)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
1.内容
自2021年1月20日起,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商事主体方可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2.意义
压缩全市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为20日,较原规定时限(45日)压缩55%,达到目前国内最优水平,有力降低企业注销时间成本。
(二)全面提升注销登记审批效率
1.内容
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审核时限为即来即办,便利商事主体快速退出市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并在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受理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即时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采用普通程序提交注销登记申请的,按照上述办理时限要求执行,实现商事主体注销登记全面提速。
2.意义
我市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自我加压,提升服务效率,将注销登记业务审核时限由原2个工作日压缩为即来即办,实现商事主体注销登记全面提速。
(三)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衔接
1.内容
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终结破产程序的,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可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商事主体办理注销登记后,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引导有关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意义
针对经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制定材料规范和注销指引,明确免于简易注销公告程序,不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文书,做到环节和材料同步简化,便利此类主体顺利退出市场。
来源: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