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下午,厦门市税务局举办《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纳税人缴费人纾困减负若干措施办事指南》在线访谈活动。厦门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黄河就纾困减负若干措施中有关个人所得税*策部分,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近期我局公布了《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纳税人缴费人纾困减负若干措施办事指南》,为了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策,今天我们邀请到的是个人所得税处的黄河副处长,为大家做详细讲解。欢迎大家积极参与。
[嘉宾黄河]: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下午好。
[主持人]:我们先请黄处长给我们介绍一下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策吧。
[嘉宾黄河]:主要有三个方面*策。一是2022年12月31日前,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2021年12月31日前,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标准包括各级*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三是2021年12月31日前,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业务口径问题
网友: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享受这个*策需要备案吗?
【黄河】: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策,享受*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表和减免税报告表中该项*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网友: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黄河】: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策。
网友: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我们单位购买了防护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是否符合这个*策规定范围?
【黄河】:考虑到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很多,*策上难以将他们一一正列举,因此原则上,只要是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物资,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享受财税2020年第10号公告有关免税的规定。
网友:个人取得*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部分需要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黄河】:不需要。
为最大限度减轻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及其单位负担,对这些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及奖金,单位免于办理申报,仅需将支付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网友:我名下有两家个体工商户,有两处经营所得,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策?
【黄河】:按照现行*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例】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网友: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何计算,能否举例说一下?
【黄河】: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1】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策减免税额2000元,
那么李某该项*策的减免税额为:
[(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2】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策减免税额6000元。
那么吴某该项*策的减免税额为:
[(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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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