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别忘记填报享受这些税收优惠

栏目: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2-01-19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策,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并优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处理方式。


  此次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涉及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策?主要如下:



  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财*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是财*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是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程序,以及享受税收优惠*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推动创业投资发展


  财*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制发《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发《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更新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策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目录及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技术标准等。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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