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会出现跨年发票呢?
例如,A建材公司2021年12月30日购买了一批钢材,也支付了款项,但2022年1月8日确认收货后,卖家才开具了日期为2022年1月8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的经济业务发生在2021年,但是发票是2022年才开出来的,就出现了跨年发票的情况,那跨年发票如何扣除呢?
二、跨年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处理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需补充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特殊情况: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其他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才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应在发放年度列支。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