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下面,小编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此项减免*策。
“六税两费”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此项“六税两费”减免*策适用范围由此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依据《关于转发福建省财*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的通知》(厦财税〔2022〕2号)规定,对福建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税额征收“六税两费”。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适用“六税两费”减免*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策。
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策。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此项“六税两费”减免*策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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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
依
据
1.《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3.《关于转发福建省财*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的通知》(厦财税〔2022〕2号)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