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这项税收优惠可退金额更多了!

栏目: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2-05-18

安置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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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税务部门出台多项残疾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策,让我们一起了解下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策~

2022年4月1日起,福建省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此次调整保留四个档,分别为2030元、1960元、1810元、1660元,调整后厦门六区均月最低工资标准均为第一档2030元。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月应退增值税额=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意味着安置残疾人企业月应退增值税税额也可以退更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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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家生产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10人,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为30%,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为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且通过银行为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2100元,该企业每月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10万元。

厦门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原每月可退税款10×1800×4=72000(元),调整至2030元后,现该生产企业每月可退税款:10×2030×4=81200(元),该企业每月可多退税款:81200-72000=9200(元)




那享受这项优惠*策

有哪些条件及注意事项呢?

需要什么材料呢?

别着急

小编帮你梳理好了


享受主体



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



1.详见下图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提示】

1.*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应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

2.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




退还限额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办理时间

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除另有规定外,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办理资料

01 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报送的资料:

(1)《享受即征即退*策情况表》。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02 后续每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报送的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3)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4)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列表

(点击二维码查看↑↑↑)

2.电子税务局

电子税务局操作详见:最多跑一次丨增值税即征即退。(点击了解)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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