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期我们已经为大家简单介绍了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以及新设立企业的适用情形(详情可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来啦,你想知道都在这儿~》《新设立企业如何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赶紧收藏!》),这期跟小编一起来学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新设立企业外)如何适用“六税两费”减免*策。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归纳起来共分为四个时间段,如下表所示:
下面,我们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C公司于2020年7月成立,于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C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5月,C公司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不是小型微利企业。C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1-3月的“六税两费”,于2022年8月征期申报7月的“六税两费”,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根据2021年5月办理的2020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C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优惠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则 2022年4月征期申报1-3月的“六税两费”可以享受减免优惠;根据2022年5月办理的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C公司不是小型微利企业,则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故2022年8月征期申报7月的“六税两费” 不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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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馨
提
示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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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
依
据
1.《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