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完善了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的有关内容,小编归纳了五点变化,一起来看看吧!
变化一:减少了事前申报事项
取消出口退税货物无法收汇时,需事前申报的要求,改为企业自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变化二:增加了视同收汇的种类
将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列入视同收汇的情况中,企业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即可视同收汇处理。
变化三:三种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时需报送收汇资料
1.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
2.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即报关出口的次年4月纳税申报期)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
3.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
变化四:明确了收汇材料的内容
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1.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
2.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3.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变化五:规定了未及时收汇和未按规定留存收汇资料的处理方式
1.未申报的——不得申报办理退免税;
2.已申报并退税的——负数申报冲减、补缴税款;
3.后续收汇的——收齐后申报办理退免税;
4.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条件——免税;
5.提供虚假收汇资料——征税。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