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的*策大家可能都比较熟悉了,那么如果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是不是就没有优惠*策可以享受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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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扣除办法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享受对象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满足如下条件的企业:
● 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 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享受范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四、注意事项
1.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2.如果因享受*策导致当年不足扣除形成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3.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符合上述*策的,可在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4.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策依据:
《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