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离不开餐饮、住宿、文化体育、旅游娱乐等行业从业人员提供的服务,这些行业从业者的默默付出以及提供的服务,为我们的日常生活需求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那么,我们国家是否推出税收优惠*策助其纾困、支持生活服务业的发展呢?当然有啦!小编梳理了生活服务业的相关税收*策和优惠,如果您所在的企业属于生活服务业,就请收下这份优惠吧!
在正式了解税*策和优惠前,我们先普及一下,哪些是生活服务业呢?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以下几类: ☑ 文化体育服务 ☑ 教育医疗服务 ☑ 旅游娱乐服务 ☑ 餐饮住宿服务 ☑ 居民日常服务,包括市容市*管理、家*、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 其他生活服务,指以上五种服务以外的生活服务。 如果您所在的企业涉及以上几种服务, 那么可以好好了解一下下面梳理的税收*策和优惠哦!
一、普惠性的组合式税费支持*策 (一)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征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符合以上条件的生活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二)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或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活服务业市场主体,也可以享受“六税两费”的优惠。 (三)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 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生活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四)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符合以上条件的生活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五)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以上条件的生活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二、专门适用于生活服务业的税收优惠 (一)加计抵减*策 适用主体: 生活性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注: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生活性服务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行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策依据: 《财*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二)企业发生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适用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在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注:该公告虽已执行到期,但是困难行业企业在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仍可在之后的年度进行结转弥补亏损) (三)养老、托育、家*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 适用主体: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服务的,免征契税。 4.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策依据: 《财*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注意事项: 该优惠有执行期限,执行时间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免征增值税 1.符合条件的家*服务企业提供家*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服务企业:一是与家*服务员、接受家*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二是向家*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三是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优惠内容】 免征增值税。优惠执行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部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部分教育类纳税人 【优惠内容】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4)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5)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医疗机构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2)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4.居民日常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提供居民日常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3)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 (4)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 5.部分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部分文化企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4)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