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策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策依据】 1.《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