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财税资讯专题:组合式税费支持*策之延续实施的*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栏目:财税资讯专题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8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策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策依据】

  1.《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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