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信息确认单分为销售方单方启动和购销双方确认后启动两种情况。
☑ 情况一: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 情况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在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的72小时内未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应重新发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