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
往往需要购进新设备与器具
那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
我们该如何扣除这方面费用呢
让小编带你来看看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提示:本条提及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策依据:
1.《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2.《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提示: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策依据:
1.《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1)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2.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策依据:
《财*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策依据:
《财*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六大行业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策依据:
《财*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3.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策依据:
《财*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制造业
2019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策依据:
《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策依据:《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提示1: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提示2:企业享受本条*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策依据:《财*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