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近日,市*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策的通知,决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策。
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通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12%执行,
缴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国家和省里有新要求,再另行调整。
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7%,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3%,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以上*策执行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工伤保险
费率以国家规定的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失业保险
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本市人员个人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外来员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以上*策执行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