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财税资讯专题:收藏!2022年新出台的税费支持*策——免征增值税*策篇

栏目:财税资讯专题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6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新出台的税费支持*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策、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策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策依据】


《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策



【享受主体】


提供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策依据】


1.《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2.《财*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策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享受条件】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策依据】


《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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