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新出台的税费支持*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策、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策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策依据】
《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策
【享受主体】
提供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策依据】
1.《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2.《财*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策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享受条件】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策依据】
《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媒体